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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消防检测公司分享消防火灾探测器安装新规

北京消防检测公司分享消防火灾探测器安装新规定
1)(3.1.2):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注意:该条为强制性要求,注意前面的高度条件要求均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2)(3.1.3):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除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外)及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自然通风系统;当不能设置自然通风系统时,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防烟系统的选择,北京消防检测公司要求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独立前室或合用前室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系统:
1)采用全敞开的阳台或凹廊;
2)设有两个及以上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独立前室两个外窗面积分别不小于2.0m2,合用前室两个外窗面积分别不小于3.0m2。
2.当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口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时,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系统;当机械加压送风口未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时,楼梯间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当防烟楼梯间在裙房高度以上部分采用自然通风时,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的裙房的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且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送风口的设置方式应符合本条第2款的规定。
注意:该条要注意可不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标准要求,及设置机械加压送风口的位置(这条旧规范没有要求)。同时仔细阅读1、2、3条标准,裙楼同主楼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区别。内部“(除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外)”就是指“三合一前室”,表明“三合一前室”必须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4)(3.1.5):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00m的住宅建筑,当采用独立前室且其仅有一个门与走道或房间相通时,可仅在楼梯间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当独立前室有多个门时,楼梯间、独立前室应分别独立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2.当采用合用前室时,楼梯间、合用前室应分别独立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当采用剪刀楼梯时,其两个楼梯间及其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
注意:该条2、3为强制性要求,注意前室设门数量及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设置情况。“合用前室”及“剪刀楼梯”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设置要求。
5)(3.1.6):封闭楼梯间应采用自然通风系统,不能满足自然通风条件的封闭楼梯间,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当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封闭楼梯间不与地上楼梯间共用且地下仅为一层时,可不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但首层应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1.2m²的可开启外窗或直通室外的疏散门。
注意:该条“仅为一层”时的设防要求。一层(半地下)首层设有效面积不小于1.2m²的可开启外窗或直通室外的疏散门时,可不设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其它均要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6)(3.1.7):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场所,楼梯间应设置常开风口,前室应设置常闭风口;
注意:该条内的“常开风口”及“常闭风口”设置位置。
7)(3.1.9):避难走道应在其前室及避难走道分别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但下列情况可仅在前室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1、避难走道一端设置安全出口,且总长度小于30m;
2、避难走道两端设置安全出口,且总长度小于60m。
注意:避难走道的长度及安全出口的位置要求,可以仅在前室内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二、北京消防检测公司需要了解的“自然通风设施”设计要求:
1)(3.2.1):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应在*高部位设置面积不小于1.0m2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当建筑高度大于10m时,尚应在楼梯间的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0m2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且布置间隔不大于3层。
注意:该条为强制性要求,文字内的*高部位,建议楼梯间顶部的结构梁设置反梁,*高处窗的上边距结构板底100高设置“1.0m2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有条件设置在梯屋顶(但是,要注意防水及可开启的要求),该窗设置可参考本标准内“4.3.3.1”条要求设防。
2)(3.2.2):前室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独立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2.0m2,共用前室、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m2。
注意:该条为强制性要求,同原消防规范相同。
3)(3.2.3):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避难层(间)应设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其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避难层(间)地面面积的2%,且每个朝向的面积不应小于2.0㎡。
注意:该条为强制性要求,文字内的“不同朝向”要求及面积要求。
三、北京消防检测公司需要了解的“机械加压送风设施”设计要求:
1)(3.3.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每段高度不应超过100m。
注意:该条为强制性要求,超过100米的建筑必须要竖向分段加压送风要求。
4)(3.3.9):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管道井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隔墙与相邻部位分隔,当墙上必须设置检修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注意:该条隔墙的防火要求及设置检修门的防火级别。
5)(3.3.10):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的场所不应设置百叶窗,且不宜设置可开启外窗。
注意:该条明确了百叶窗不可使用,可开启窗如果使用必须联动,建议不要设置手动可开启窗。
6)(3.3.11):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尚应在其顶部设置不小于1m2的固定窗。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尚应在其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m2的固定窗。
注意:该条为强制性要求,同时注意同“3.2.1”条区别设防。一个是“自然通风”、一个是“机械送风”。
7)(3.3.12):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避难层(间),尚应在外墙设置可开启外窗,其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避难层(间)地面面积的1%。
注意:该条表达的内容,在超高层建筑内避难层设置的可开启窗面积与可避难区域的面积比值。
四、北京消防检测公司需要了解的“排烟系统一般规定”设计要求:
1)(4.1.4):下列地上建筑或部位,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尚应按本标准第4.4.14条—第4.4.16条的要求在外墙或屋顶设置固定窗:
1.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0m2的丙类厂房(仓库);
2.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建筑、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
3.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4.商店建筑、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中长度大于60m的走道;
5.靠外墙或贯通至建筑屋顶的中庭。
注:当符合本标准第4.4.17条规定的场所时,可采用可熔性采光带(窗)替代作固定窗。
注意:该条表达的内容,是需要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建筑、面积、走道长度等要求,配合本标准第4.4.14条—第4.4.16条的要求同时需要设置的设施。
五、北京消防检测公司需要了解的“自然排烟设施”设计要求:
1)(4.3.1):采用自然排烟系统的场所应设置自然排烟窗(口)。
注意:该条明确“自然排烟”必须设置“自然排烟窗(口)”。
2)(4.3.2):防烟分区内自然排烟窗(口)的面积、数量、位置应按本标准第4.6.3条规定经计算确定,且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近的自然排烟窗(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当公共建筑空间净高大于或等于6m,且具有自然对流条件时,其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7.5m。
注意:该条省略部分为工业建筑要求,明确了同一个“防烟分区”内“排烟窗(口)”之间的距离要求,注意高度大于6.0米时距离的增加值。
4)(4.3.5):自然排烟窗(口)开启的有效面积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采用开窗角大于70°的悬窗时,其面积应按窗的面积计算;当开窗角小于或等于70°时,其面积应按窗*大开启时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当采用开窗角大于70°的平开窗时,其面积应按窗的面积计算;当开窗角小于或等于70°时,其面积应按窗*大开启时的竖向投影面积计算。
3.当采用推拉窗时,其面积应按开启的*大窗口面积计算。
4.当采用百叶窗时,其面积应按窗的有效开口面积计算。
5.当平推窗设置在顶部时,其面积可按窗的1/2周长与平推距离乘积计算,且不应大于窗面积。
6.当平推窗设置在外墙时,其面积可按窗的1/4周长与平推距离乘积计算,且不应大于窗面积。
注意:该条详细的明确了各种窗及开启方式的面积计算,需要掌握。
5)(4.3.6):自然排烟窗(口)应设置手动开启装置,设置在高位不便于直接开启的自然排烟窗(口),应设置距地面高度1.3m—1.5m的手动开启装置。净空高度大于9m的中庭、建筑面积大于2000m2的营业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等场所,尚应设置集中手动开启装置和自动开启设施。
注意:该条明确了“手动开启装置”设置距地面的高度要求,强调了营业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等场所设置“开启装置”的要求:“自动”“手动”之间是“和”的关系。
六、北京消防检测公司需要了解的“机械排烟设施”设计要求:
1)(4.4.1):当建筑的机械排烟系统沿水平方向布置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机械排烟系统应独立设置。
注意:该条为强制性要求,明确“机械排烟”的水平布置形式及设置要求。
2)(4.4.2):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住宅,其排烟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公共建筑每段高度不应超过50m,住宅建筑每段高度不应超过100m。
注意:该条为强制性要求,明确了“机械排烟”的竖向布置形式及设置要求。
5)(4.4.14):按本标准第4.1.4条规定需要设置固定窗时,固定窗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非顶层区域的固定窗应布置在每层的外墙上;
2.顶层区域的固定窗应布置在屋顶或顶层的外墙上,但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以及采用钢结构屋顶或预应力钢筋混凝土屋面板的建筑应布置在屋顶。
(4.4.15):固定窗的设置和有效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在顶层区域的固定窗,其总面积不应小于楼地面面积的2%。
2.设置在靠外墙且不位于顶层区域的固定窗,单个固定窗的面积不应小于1㎡,且间距不宜大于20m,其下沿距室内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层高的1/2。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面积不计入固定窗面积,但可组合布置。
3.设置在中庭区域的固定窗,其总面积不应小于中庭楼地面面积的5%。
4固定玻璃窗应按可破拆的玻璃面积计算,带有温控功能的可开启设。施应按开启时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4.16):固定窗宜按每个防烟分区在屋顶或建筑外墙上均匀布置且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注意:该三条明确了“固定窗”设置的位置、面积、不同防火分区的要求。也可从侧面看出设置固定窗的作用:用来采光、火灾时可破拆成为排烟口、与救援窗组合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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